检警调查,李姓女子(34岁)前年8月8日投宿中坜一家商务旅馆后,因为过了11点退房时间仍留在房间,旅馆人员前往敲门查看,引起李女不满,双方爆发争执;经旅馆人员报警,警方赶来后,李女情绪一时失控,拿出旅馆内的卫生纸,淋上精油后点火,将房门烧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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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女供称,她投宿商务旅馆当时,已连续2天没睡觉,为了好好睡一觉,还吃了安眠药,见旅馆人员把警察叫来,一时情绪失控,想要点火来吓吓警察,未料真的烧了起来,她也吓了一跳,立即用浴巾将火势扑灭。但桃园地检署认为,李女明明可预见卫生纸为易燃物,点燃即可引发火势,而在旅馆房间内燃烧卫生纸,更易致火势延烧而危害公众安全,依公共危险罪嫌将她起诉。

桃园地院审理后认为,李女当时持点火器点燃淋上精油之卫生纸,并致旅馆房门因而受烧熏黑,然李女放火行为,引燃之卫生纸数量甚微、所使用精油未检出易燃液体成分,且仅造成旅馆房门「受烧熏黑」,难认有延烧而造成其他不特定多数人之生命、身体、财产受损之具体危险,不合于「致生公共危险」之构成要件

且依李女当场配合警员开启房门入内灭火,并无其他点火行为,李女供称其只想要吓吓警察而已,没有想要造成人员伤亡等语,尚非无据。又刑法第175条公共危险第1项所定之罪,并无处罚未遂犯之规定,依罪疑唯轻、有疑唯利被告之刑事诉讼基本原则,判决李女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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