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缘于中信银于2012年间有扩充机房及行政大楼计划,一直在找适合的厂办土地,时任中信银董事长办公室专委的张明田,于2013年间得知长虹建设投资内湖安康段土地,于是透过胞弟张明人及家族经营的永约公司,与长虹一起投资该土地,并隐匿关系人交易,将其中一笔土地内定卖给中信银作为机房。2015年间,张明田再内定另笔土地作为中信银行政大楼,并以高价51亿余元卖给中信银,两笔土地交易导致中信金、中信银共损失8.93亿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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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明田因购地案被起诉后,台北地院认定他担任专委且为实际掌权的行政长,年薪超过7千万元,在中信金控及中信银的地位崇高且具相当影响力,却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以私人公司低买土地后再高卖给中信银套利8.93亿余元,因此依违反《金融控股公司法》特别背信罪,判张男15年,并科罚金5亿元。高院则分别以机房与行政大楼2案各判张男8年6月,各并科9千万、3亿罚金,未定应执行刑,最高法院去年8月撤销发回更审,目前正由高院更一审审理中。
至于民事部分,投保中心帮中信金控提告向张明田求偿8.93亿余元,台北地院认为中信金控非直接被害人,投保中心替中信金求偿不合法,裁定驳回,但遭高院发回更审,北院更一审认为,中信金对中信银具实质控制权,中信银即为中信金内部单位,中信银受损就是中信金损失。而张明田操控内湖2购地案,又隐匿关系人交易致中信金损失8.93亿余元,判张男要赔中信金8.93亿余元。
张明田不服上诉,高院认定北院更一审判决并无违误,今判决驳回上诉,全案可再上诉。
对于二审判,律师团表示,中信商银购置资讯大楼及行政大楼交易过程,均遵循本公司相关决策流程办理,购置价格也经外部鉴价机构认定合理,因此并无受有损害之情形,另经征询公司法律顾问建议,对于民事判决就损害的认定,似与最高法院刑事判决认定未尽相符,是否受有损害尚待司法机关做最终认定。
根据不动产界人士指出,高院对不动产买卖恐有误解,地主买地与建商合建,出售加工后的土地,赚取差价是市场常态,怎会变成是价差且造成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