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韦廷发文表示,有律师在网路讨论一个很「电影感」的问题,「如果我们预知张文会杀人,为了阻止他在还没动手前就先开车把他撞死,这样还要不要被处罚?」刘韦廷认为,这一开始就有个致命的逻辑陷阱,「你把他撞死了,你怎么证明『他本来一定会去杀人』?」认为大家都没有上帝视角,在法律上更不可能用「我猜他会杀人」去合理化。
刘韦廷进一步表示,如果张文确实有杀人意图,但在出手前一刻停下来,那会处罚他杀人罪吗?刑法271条第3项有处罚「预备」杀人罪,不会处罚杀人既遂罪,因为「想」跟「做」之间,法律要处理的是行为的界线,而不是读心术。
因此现实有几种情境,第一种是丢烟幕弹、拿刀出现、看起来很可疑,但还没开始攻击,你把他撞死了,法律上很可能直接落在杀人罪,你可以说你是为了保护他人,可问题在于「当下只有『怀疑」,却已经造成『确定的死亡』」。
第二种是他已经沿街砍人,甚至有人已经受害,你亲眼看到他正在持续攻击,这时候开车撞他,是为了阻止他继续杀人,才比较「有机会」去谈正当防卫(或紧急避难)的空间,但是「有机会」,不代表一定会成立。
很多人会质疑「难道要等到有人倒下才能出手?」刘韦廷坦言,法律的核心矛盾就在这里,一方面希望由公权力处理暴力,而不是让社会进入私刑正义,但若不立刻制止,可能就会导致更多无辜者丧命,「关键差别」通常就在于,撞人的那刻对方是「看起来像要犯案」还是已经在「正在犯案、持续侵害」。
最后他总结,看见刀,不等于看见攻击,能够证明「正在发生的侵害」,才有机会谈防卫,「否则你想当英雄,很可能最后变成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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