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中影董事长蔡正元被控借由处理中影公司股权案,掏空阿波罗公司新台币2.8亿余元,另故意遗漏会计事项。台北地检署依业务侵占等罪起诉蔡正元、蔡正元妻子洪菱霙、岳父洪信行。
台北地方法院依业务侵占罪判处蔡正元有期徒刑3年6月,另依商业会计法判刑6月,得易科罚金,未扣案犯罪所得2亿8032万7983元,宣告没收。洪菱霙、洪信行则获判无罪。
案经上诉,二审由台湾高等法院审理,认为蔡正元当时以国民党立委身分仲介中影公司股权交易案,并利用身为阿波罗公司实际负责人职务之便,利益输送予自己而掏空公司资产,严重侵害阿波罗公司利益,更使原委任阿波罗公司的其余三方协议当事人无从取得应有权益。
高院今天撤销原判决关于蔡正元业务侵占、没收部分,仍依业务侵占罪判处蔡正元有期徒刑3年6月;未扣案蔡正元犯罪所得2亿3919万7983元没收;洪菱霙因蔡正元违法行为而取得的未扣案犯罪所得4113万元没收。其余上诉驳回。
高院表示,蔡正元涉业务侵占、背信部分,均不得上诉;违反商业会计法部分,得上诉。洪菱霙、洪信行被诉业务侵占、背信部分,均不得上诉。(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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