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法庭今天作出的「115年宪判字第1号」判决,由大法官吕太郎主笔,仅由吕太郎、谢铭洋、吕太郎、蔡彩贞、陈忠五、尤伯祥5名大法官评议,至于当时拒绝评议《宪法诉讼法》的蔡宗珍、杨惠钦、朱富美这次仍未参加评议,显示大法官内哄仍持续中。
宪法法庭复活后,今天再次公布「115年宪判字第1号判决」,判决理由中还特别说明,依照本件判决意旨,将持续拒绝参与本件判评议的蔡宗珍、杨惠钦、朱富美3位大法官,由现有总额中扣除之。
宪法法庭今天判决的案件缘于林姓被告于2022年违反《枪砲弹药管制条例》等罪被起诉,当时适逢疫情,被羁押的林男与律师经远距开庭后,林未在撤销羁押声请书上签名,仅由律师签章,因此被驳回声请,林男因此声请释宪。
林男认为,《刑事诉讼法》第416条第1项规定,没有赋予辩护人(律师)对于法院的羁押处分,得为被告利益而声请撤销,致林男未能于短暂的5日声请期间内,获得辩护人及时协助而无法有效行使防御权,侵害林男在《宪法》第8条及第16条规定赋予的保障人民人身自由及诉讼权而违宪。
宪法法庭今天判决指出,《刑事诉讼法》第416条第1项第1款规定,「对于审判长、受命法官、受托法官……所为下列处分有不服者,受处分人得声请所属法院撤销或变更之。……一、关于羁押……之处分……」仍有同法第419条规定:「抗告,除本章有特别规定外,准用第三编第一章关于上诉之规定。」之适用。从而,同法第416条第1项第1款规定,得声请撤销或变更关于羁押之处分之声请人,仍应准用同法第3编第1章第346条关于上诉权人之规定。是关于声请撤销或变更审判长、受命法官或受托法官关于羁押之处分,被告之辩护人,除与被告明示意思相反外,得为被告之利益而声请法院撤销或变更之,于此范围内,上开规定始与宪法第8条保障人身自由及第16条保障诉讼权之意旨无违。
另外,判决第二项也指出,屏东地院112年度声字第19号刑事裁定抵触宪法,应予废弃,并发回屏东地方法院重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