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警调查,陈姓男子(47岁)与妻子育有1名2岁女儿,去年8月下旬,夫妻俩因生活琐事发生争执闹离婚,未料陈男趁妻子外出上班时,将幼女带回宜兰老家;妻子下班发现女儿不见了,一度前往宜兰找人,但未有所获,遂向警方报案协寻,进而追查出上情。
桃园地院认为,未成年子女之父母,虽在法律上享有亲权,但一方对于未满7岁之子女,纵未施以强暴、胁迫、诈术等手段,然而意图使脱离他方亲权之行使,而未经他方同意,擅自予以片面阻隔他方之探视或监护,专置于一己实力支配之下,显已以自己之行为,侵害他方监督权之行使,并使未成年子女无从获得双亲照顾扶养及身心正常发展,自应令该擅权者,负相当之罪责。
桃园地院审酌陈男不顾妻子之意愿,将女儿带至宜兰父母住处后,迟迟不送回,致使妻子无法行使对于女儿之监督权,且迳将年幼极需母亲照顾之幼女带离原受照护之环境,致女儿脱离主要照顾者而须适应照护环境变动,不利成长,影响双方及亲子关系之和谐圆满,所为非是;惟念其坦承犯行,态度尚可,依略诱罪判处有期徒刑6月,缓刑3年,缓刑期间付保护管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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