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地院一审判决指出,陈明顺于2024年1月30日出狱后,获友人贾男好心收留暂时借住在贾男位于台南仁德区的住处,岂料,陈男才进住第3天就不堪贾男经常辱骂、碎碎念,同年2月2日凌晨2时许,陈男在2楼厕所吸食强力胶后精神不佳,突然到厨房拿菜刀直接冲进贾男房间朝其后脑狠砍至少11刀,贾男因头部外伤并慢性出血倒地,陈男当下以为贾男死亡,火速带著凶刀逃逸。

9天后,其他房客发现贾男没出现而报警,警方则在2024年2月11日前往贾男住处关心其身体状况,并询问是否要就医,贾男当时意识清醒,表示已服药而拒绝就医,又过了9天,房客又发现贾男多日不见有异,同年2月20日亲自上楼到贾男房间查看,赫然发现贾男已死亡陈尸住处而报警,检警3天后解剖确认,贾男是因头部遭人持锐器砍杀,导致慢性出血引发低容积性休克死亡,推估死亡时间应为同月12至15日间。

检警确认贾男是因他杀死亡,认为刚出狱借住其房屋的陈明顺涉有杀人重嫌,于是展开追查,约案发后半个月,警方于2024年3月3日晚间在仁德区虎山农场逮获陈男,并查获其携带的作案凶刀。

台南地院国民法官庭审理时,检辩均认为陈明顺以菜刀砍杀贾男造成的伤势不足以致命,且贾男死因是「低容积性休克」即失血过多休克死亡,又贾男在陈男下手后至少10日以上才死亡,贾男死亡的主要原因为拒绝就医,再经解剖发现贾男有肝硬化且凝血功能不佳,也是死因之一,另警员密錄器录影显示,贾男在警方探访时,都能切合问题回应警员,并无神智不清情形,因此认定陈男杀人与贾男死亡没有相当因果关系(因果关系中断),认定陈男犯的是杀人未遂罪。

一审认定陈明顺犯杀人未遂罪,审酌后依累犯规定加重,再依未遂犯规定减轻后,量处11年刑度,并于执行完毕或赦免后,令入相当处所或以适当方式监护5年,陈男上诉后,高台南高分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与量刑并无违误,驳回上诉,陈男再上诉三审,最高法院今仍驳回上诉定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