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委说,先前针对灭火器干粉药剂含有一级致癌物结晶型二氧化矽的管理机制立案调查,发现消防署民国109年已要求灭火器、灭火器用灭火药剂的登录机构于办理认可作业时,厂商应检具安全资料表(SDS)、出具国内第三公证机构检测报告及资讯揭露,并进行查核抽验。  

但监委说,揭露文件显示,相关登载资料有自相矛盾、颜色不符的情况,且后市场查核时,也发现结晶型二氧化矽检验结果与原SDS文件的含量未符(原登载资料为未检出,检验结果为1.34%~4.04%)。  

监委指出,行政院环境保护署日前就21件取得环保标章的干粉灭火器进行后市场查核,其中5件产品含有结晶型二氧化矽(原登载资料均为未检出),最高者达15.9%,消防署竟解释「市售认可品抽验之法令依据、逻辑及品目数量与该署环保标章之抽样不尽相同」。  

监委说,消防署未能确实监督登录机构执行认可业务,且事件发生后仍仅重申法令规范,却未重新全面审视、逐一清查既有型式认可申请文件,确认是否以不实资料取得认可,也未追溯上游干粉药剂来源、追查下游使用工厂及其填装型号,以杜争议,确有怠失。  

监委已在11月中依法提案纠正消防署,获得监察院内政及族群、社会福利及卫生环境委员会联席会议通过。 

监委说,灭火器干粉药剂因仅规范主成份,对添加物比率的规定未明,导致无法有效管理而衍生健康危害风险,调查期间已促使消防署将干粉灭火药剂产品由源头管制,逐步限制添加物结晶型二氧化矽的成分比率,限制添加物结晶型二氧化矽的成分为不得在0.1%以上,并修正灭火器用灭火药剂认可基准及实施期程。  

监委也表示,灭火器成分的相关资讯仅于检验报告中完整揭露,却未要求于灭火器外观上进行标示以资识别,这不利于使用者知悉选用,应检讨改进。(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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