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保处表示,卫生福利部已订定「以通讯交易方式订定之食品或餐饮服务定型化契约应记载及不得记载事项」,以维护消费者权益,业者只要是以电视、电话、型录、报纸、杂志、网际网路、传单或其他方式贩售商品,消费者在无法预先检视食品或餐饮服务的状况下,和业者订立的契约,都须依照相关规定,完整揭露品名、内容物名称及净重、容量或数量等完整资讯,而消费者收到商品时,也应拍照或录影存证检查商品,如发现内容或份量有瑕疵或不符者,应尽速通知业者处理。

消保处进一步指出,依据《消保法》第19条第1项规定,虽然消费者以通讯交易购得的商品,在收到商品后7日内,可以无须说明理由及负担任何费用,退回商品或以书面方式通知解除契约;但对于易腐败、保存期限较短或解约时即将逾期的食品或餐饮,经企业经营者告知消费者不适用7天犹豫期时,则不适用。

因此,网路订购的年菜,若属可立即食用者,因易腐败或保存期限较短,且经企业经营者告知消费者不适用7天犹豫期时,将无7日无条件退货解约的适用;若为冷冻保存期限较长的食品,仍可依前揭规定,主张解约退货。

消保处提醒民众,如发生消费争议,可至行政院消费者保护会网站(https://cpc.ey.gov.tw)进行线上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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