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政部说明,在疫情期间即已公告人民团体因应会务所需,得以视讯方式办理、理监事会议或会员大会。这次修法考量现今国内科技进步、网路基础建设完整,透过视讯会议方式开会已可达到相互讨论共闻、共识、共决的会议效果,与民众亲自出席参与无异,因此,增订除选举、罢免理、监事法规规定应以集会方式办理外,其余会议开放可在章程规定采视讯方式办理。

不过,内政部也特别提醒,人民团体在采用新的会议形式时,也要注意出席签到、表决纪录的确认与留存,以佐证会议及决议的效力。

内政部另表示,这次修法也增订人民团体的名称不可与政府机关、政府捐助财团法人及营利团体类似的规定,以避免造成民众混淆或误信;同时也明定由主管机关订定人民团体会务辅导办法的法律授权依据。

内政部强调,这次人民团体法各条文的修正,都以保障民众之权益为目标并兼顾法律保留的精神,未来仍将持续配合社会的进步,随时检讨人民团体法相关法令规定,以落实宪法保障之人民结社自由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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