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员会4月27日并案审查行政院函请审议及朝野立委所提组织犯罪防制条例部分条文修正草案。

现行组织犯罪防制条例第4条第一项条文规定,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组织者,处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新台币1000万元以下罚金。

鉴于犯罪组织招揽民众至柬埔寨、杜拜等国家,从事电信诈欺、性剥削、劳力剥削,甚至摘除器官等案件频传,此类犯罪查缉困难,危害治安甚钜,重创台湾国际形象,且危及民众的人身自由及财产安全。行政院所提修法版本,增订意图使他人出中华民国领域外实行犯罪而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组织罪。

经在场立委及官员讨论后,按行政院提案或民进党立委柯建铭等人所提修正动议通过,不须交由党团协商。全案今天在立法院会处理时,在场立委并未提出异议,因此三读修正通过。

三读通过条文规定,意图使他人出中华民国领域外实行犯罪,而犯前项(第4条第一项)之罪者,处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2000万元以下罚金。若成年人招募未满18岁之人加入犯罪组织,而犯上述之罪,加重其刑至1/2。

三读通过条文重点也包括,具公务员身分或经选举产生的公职人员,若犯招募他人加入或资助犯罪组织等行为,加重其刑至1/2,并增订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组织、资助犯罪组织的没收规定,扩大没收范围,彻底剥夺组织犯罪的不法所得。

此外,以言语、举动、文字或其他方法,明示或暗示其为犯罪组织的成员,或与犯罪组织或其成员有关联,在公共场所或公众得出入的场所聚集3人以上,已受该管公务员解散命令3次以上而不解散的行为,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300万元以下罚金。

另外,现行组织犯罪防制条例第13条条文规定,犯组织犯罪防制条例之罪,经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确定者,不得登记为公职人员候选人。三读通过条文,将「经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确定者」,改为「经判决有罪确定者」。(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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