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经济部组织法》三读通过条文,经济部除执掌规划、订定、推动投资政策与招商策略,和产业技术创新研发政策,创设或投资生产事业,监督管理所属国营事业之外。
同时经济部督导办理经济与产业、商业发展、国际贸易、能源、中小及新创企业发展、水利、智慧财产权、产业园区与科技产业园区、国家标准、商品检验、度量衡、地质调查、矿产土石资源等业务。
经济部现行有11个业务单位、6个辅助单位及13个行政机关,因应商业型态推陈出新,及强化产业、经贸、能源、中小企业等领域的政策规划功能,经济部下属行政机关整并为10个,包括商业发展署、产业发展署、国际贸易署、能源署、中小及新创企业署、水利署、智慧财产局、产业园区管理局、标准检验局、地质调查及矿业管理中心,前述10个三级行政机关的组织法,亦分别于今天院会通过立法。
其中,「商业发展署」整并自经济部商业司及中部办公室;「产业发展署」、「国际贸易署」、「能源署」及「中小及新创企业发展署」均由局处改制为署,成为负责政策拟定及推动的重要三级机关。
另,为落实资源合理利用与经济永续发展,考量矿产开发与地质调查属性相同,人员专业知能互通,爰整并经济部矿业司、矿务局、中央地质调查所三单位,改设立「地质调查及矿业管理中心」。《经济部组织法》修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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