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来陆续查获新型态改造枪砲,为加强非制式枪砲溯源管理及强化行政检查规定的必要,以及遏阻持枪于公共场所开枪的行为,立法院会今天三读修正通过枪砲弹药刀械管制条例部分条文。

三读条文增订,持制式枪砲于公共场所、公众得出入的场所开枪射击,或是朝公共场所、公众得出入的场所开枪射击者,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科1500万元以下罚金;持非制式枪砲,在公共场所、公众得出入之场所开枪射击,或是朝公共场所、公众得出入之场所开枪射击者,处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并科1000万元以下罚金。

为防止犯罪行为人故意于开枪后随即携械自首,侥幸寻求减免刑责情事,三读条文也将现行自白、自首者「减轻或免除其刑」,修正为「得减轻或免除其刑」,由法官依个案情节衡酌,依法裁罚,行为人无法再利用事前规划脱免刑事责任。

另外,三读条文也明定,授权中央主管机关会同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公告查禁模拟枪及其主要组成零件,限制不得制造、贩卖、运输、转让、出租、出借、持有、寄藏或陈列,但专供外销、研发,并经警察机关许可,或影视摄制使用经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核转中央主管机关许可,且列册以备稽核者,不在此限。

三读条文明定,未来若未经许可制造、贩卖或运输公告查禁的模拟枪者,处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科700万元以下罚金;另未经许可制造、贩卖或运输公告查禁的模拟枪主要组成零件者,处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罚锾,情节重大者,得并令其停止营业或勒令歇业。

为加强溯源管理,避免经许可制造的枪砲、弹药及模拟枪主要组成零件外流,三读条文明定,警察机关为查察枪砲、弹药、公告查禁的模拟枪及其主要组成零件,得派员进入制造、储存或贩卖场所,就零组件、成品、半成品、各种簿册及其他必要物件实施检查。(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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