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福部2022年5月公告、2023年7月施行的包装蜂蜜标示规定,将产品内「蜂蜜含量是否达60%」作为品名标示依据,监察院今年3月20日就此纠正食药署「包装蜂蜜及其糖浆类产品标示规定」徒具形式且规范宽松。

食药署称产品标示参考日本作法,监委田秋堇、蔡崇义表示,食药署「包装蜂蜜及其糖浆类产品标示规定」将含有60%蜂蜜并掺有糖浆之产品以「加糖蜂蜜」称之,较Codex及国际规范普遍认定蜂蜜「不应加入其他成分」更为宽松,调查报告已说明食药署舍弃Codex及欧盟国际较为严格之定义,却迳行采用日本之作法,有失草率。

监委补充,日本定义「蜂蜜中加入高果糖糖浆以及其他糖类,蜂蜜含量占重量百分比在60%以上者」为「加糖蜂蜜(加糖はちみつ)」,然台湾地处亚热带气候,气候温和且蜜源植物丰沛,适宜发产本土养蜂产业,与温带气候之日本有所不同,食药署迳以日本规定加以比照,实有不妥。

有关食药署副署长林金富称,因蜂蜜不是纯物质,所以要靠稽查人员现场查核,比对进销存纪录,例如进货1公吨纯蜂蜜、卖出1.5公吨,就代表掺了其他东西。

监委指出,仅以蜂蜜加工厂进销存纪录作为蜂蜜是否掺糖的依据,实务上根本无法查核;又食药署官员应询坦承「逐一到工厂实际去查看生产纪录、投料情形等,在实际上要执行可行性是很低。」且坦承之前办理蜂蜜稽查专案时,并未移请产品制造厂辖管卫生局前往查核实际使用原料、制程或投料纪录,足见依靠稽查员后端查核蜂蜜类产品之蜂蜜含量,实务上困难重重。

监委并说明,目前食药署并没有法定检验方法,对于蜂蜜类产品的蜂蜜含量多寡,仍难以透过检验判别,以致「包装蜂蜜及其糖浆类产品标示规定」徒具形式,不但造成蜂蜜产品品质管理缺漏、无法保障消费者知情权,更难以提升消费者权益与健康,确有疏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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