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指出,崇越科技(5434)是上市公司,主要经营半导体与光电相关高科技产品、电子材料等机械设备制造、批发、买卖。2005年,崇越与俄罗斯联邦原子能总署委托的新加坡商Tronic公司,议定六吋晶圆制造技术的整厂输出计划,3项合约金额共计美金4554万元,但签约时崇越公司为分散履约风险,部分合约由崇越的子公司BEST出面与Tronic公司签约,但郭智辉等崇越高层为美化崇越业绩,或隐藏真实客户,刻意填制不实会计凭证,或编制不实财务报告。

此案当时由Tronic公司向法务部调查局告发后,由士林地检署侦查起诉。法官审理后,认定郭智辉等人违法犯行包括「退还美金200万元货款给Tronic公司,转给BEST公司作帐」、「将移机的佣金所得,虚列为三角贸易的买卖所得入帐,以隐瞒真实客户」、「编制不实财务报告」。

高等法院认为郭智辉当时担任崇越董事长,却与副董事长兼营运长潘重良、财务长吕素卿放任下属浮报业绩,甚且自行造假,编制不实的财务报告,崇越公司的会计、业绩制度有名无实,3人须负责,审酌3人均认罪且无犯罪前科,加上2007年实施的《罪犯减刑条例》,减刑后依《商业会计法》判郭智辉3月徒刑,得易科罚金8万1000元,另依《证券交易法》判刑1年10月,须向公库支付600万元。

潘重良、吕素卿也被判刑1年10月不等,3人均缓刑5年。全案于2014年定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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