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人权委员会指出,立法权过度扩张有侵害人民生活与隐私之虞,修正案第47条及第48条规定立法院行使调查权,可以要求法人、团体或社会上有关系人员,提供相关文件、资料及档案,违反者可以按次处以罚锾。但因欠缺对于法人、团体或一般民众行使调查权的构成要件,又若涉及个人隐私,修正案第50条之1明定须经立法院调查会议主席裁示同意后才可以拒绝证言或交付文件、资料,已有藉行使立法权而侵害个人隐私的弊病。

国家人权委员会更表示,修正案第47条及第48条规定立法院行使调查权,可以要求法人、团体或社会上有关系人员,提供相关文件、资料及档案,违反者可以按次处以罚锾。但一般民众所拥有之文件、资料、档案,系个人之财产,除有涉及隐私外,更有可能涉及营业秘密或专利权利,未予明定其必要性及合理性,而强制要求一般民众提供,已有侵害个人财产权之疑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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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院外观。资料照片
监察院外观。资料照片

国家人权委员会接著指出,修正案第50条之1、第50条之2、第59条之3及第59条之4规定立法院行使调查权举行之听证,接受调查之一般民众不得拒绝出席。

国家人权委员会认为,立法院进行准司法式的听证,应依《公民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4条第3项第2款规定:「给予充分之时间及便利,准备答辩并与其选任之辩护人联络。」但是修正案第59条之6规定,仅须于听证会前5日将开会通知等资料送达出席人员,且修正案第50条之2及第59条之4更规定须经主席同意,接受调查之一般民众才能协同律师到场协助,有违国际人权公约规范。

国家人权委员会表示,基于宪法权力分立原则,立法院行使职权,本应予以尊重,但是《世界人权宣言》乃普世人权之价值,我国更于2009年制定《公民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及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施行法》,其中第4条即规定:「各级政府机关行使其职权,应符合两公约有关人权保障之规定,避免侵害人权,保护人民不受他人侵害,并应积极促进各项人权之实现。」,国家整体均有遵守公约运作的义务。

国家人权委员会强调,维护人民权利,奠定促进及保障人权之基础条件,确保社会公平正义之实现,是不分五院皆应履行之国家责任,期盼攸关国家最高立法机关职权行使之法律,能以符合国际人权标准为要,建立普世人权之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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