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文灿遭控于桃园市长任内「变更林口特定区计划-工五工业区扩大方案」中涉嫌收贿500万元,桃检6日依《贪污治罪条例》声请羁押,直到同日下午,桃园地院裁定认为被告涉犯对于职务上行为受贿等罪嫌,犯罪嫌疑重大、但无羁押必要,故准以500万元具保,限制出境、出海,而桃检因认为裁定认事用法不当、当庭抗告,并于8日晚间提出抗告书。

【高院原裁定撤销发回桃园地院之声明如下】

一、原审并未于裁定中说明被告究竟有何羁押之原因,若被告有羁押原因是否均无羁押之必要?原审未予以说明其认定依据,本院自无从判断其适法、妥当性。

二、检察官已于声请羁押理由书及抗告书中叙明尚有传唤桃园市府相关局处公务人员以查明本案事实之必要,则相关共犯或证人与被告间是否尚有联络本案案情之可能?衡以共犯间具有利害关系,彼此存有相互勾串供词、互为维护之高度可能性,复酌以被告于本案之地位、角色及参与程度,是否能排除其影响与其具有一定上下隶属关系之共犯或证人陈述之可能性?再酌以现今通讯软体发展程度甚易被用以联系勾串或影响相关人未来陈述之可能性,在全案情节尚未调查厘清前,被告及其他共犯、证人间是否仍有勾串之可能?原审之谕知是否即能排除被告逃亡,甚或排除被告与其他共犯或证人互相联络本案案情而串证、灭证之可能?以上,均未见原裁定详予论述,显有理由不备之违误。

三、原裁定既有上开不当之处,于法要属无可维持,应由本院予以撤销,发回原审法院更为妥适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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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桃园地院并未针对是否能排除郑文灿串证或逃亡等详细论述、明显有理由不备之违误,高院便撤销原交保裁定、发回桃园地院更裁,而陈君玮律师分析后认为,郑文灿目前已凶多吉少,若后续再开庭,他被羁押的机率恐怕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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