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玮姗指出,此次翁晓玲所提修正《宪法诉讼法》的举动,赤裸裸就是政治斗争下的提案修法,其中,第4条,将现行以实际「现有总额」计算大法官人数的规定,修正为以「宪法增修条文法定总额15人」的方式计算,同时修正同法第30条及第43条以提高宪法法庭作成判决及暂时处分的同意门槛,由原先过半数同意的门槛,提高为现有总额2/3同意始能作成判决或暂时处分的裁定,对照,翁晓玲过去「我就是比你大」言论,以及蓝白立委杯葛大法官人事同意权的行径,摆明瘫痪宪法法庭运作,恣意将立法权独大,企图将立法权凌驾在司法权之上。
戴玮姗进一步说,过去大法官透过释字365、457、807号决议,落实男女平权,透过释字430、491号决议,维护公务员权益,也透过释字603号,对于按指纹规定,保障人民权利,更透过释字748号决议,守护婚姻平权价值,都是大法官在宪法法庭透过一次又一次公正的判决,保障人民的权益,翁晓玲为首的蓝白立委联手修法,瘫痪宪法法庭,打破宪政体制最后一道防线,让立法权为所欲为,可谓蓝白毁宪蓝白乱政,这样的乱象非常可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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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帝颖指出,此次立委翁晓玲所提案修法的重点,第一,是将现有总额改成法定总额,现有总额是指目前有多少法官都可以开庭,若改成法定总额,即是将15名大法官名额锁死;第二,锁死后再加一个2/3条款,亦即,要有10名大法官才能开会,这将导致蓝白杯葛大法官人事案,让大法官永远开不成庭,将使司法权停摆。立委翁晓玲在国会扩权法案修法时,已有违宪前科,什么的人会害怕大法官,就是有违宪前科的人,简单比喻,宪法法庭大法官是宪法警察,若有人企图要违宪、跨越红线,警察会吹哨、阻挡,而有违宪前科的人最害怕就是大法官,因为深怕再次被大法官宣告违宪,为了扩权、毁宪乱政,不被监督、不被制衡。
黄帝颖说,翁晓玲所提《宪法诉讼法》修法,违反机关忠诚义务及权力分立,在释字632号中,直指宪政机关不能让其停摆,一旦停摆就违反宪法忠诚义务,也违反权力分立原则;此外,翁晓玲曾提及,很多国家都有不让少数大法官做决定的门槛设置,根本是混淆视听说法,在比较宪法上,他们都还会有避免解释宪法功能停摆的机制,以美国为例,首席大法官可以指定法官,进行后续审理,不会让处理宪法的大法官机制停摆;以德国来说,若新任大法官还未上任,则会让旧有大法官待新任大法官出炉才退任,不会让宪法法庭有停摆的情况发生;而邻近韩国,近期也因新任大法官无法产生前,现任大法官以决议方式,冻结门槛规定,显示民主国家宪法都有不会让宪法法庭停摆的机制,不准许让人民的诉讼权遭受影响,同时也才能对应人民应有的救济程序,而翁晓玲所提《宪法诉讼法》的修法,与民主国家相较,根本没有让宪法法庭不停摆的机制,淘空国家大法官的宪政功能,而这样的淘空修法作为就是违宪。
陈又新表示,翁晓玲修法有明确的目的,旨在破坏中华民国台湾现在的权力分立跟制衡制度,观察古今中外历史,制度运作顺利关键在各项权力要互相制衡,但翁晓玲版本一直在强调立法权至高无上的地位,如同中共人民代表大会、朝鲜、苏联、台湾威权时期的国民大会,这些权力表面代表人民授权,但事实上任何权力至高无上就没有人可以制衡,无一例外都会是独裁。
陈又新批评,翁晓玲修法基本核心就是独裁国家建立的过程,第一步从国会扩权法案,欲扩张权力,但被司法权被宣告违宪制衡,所以第二步修法企图削弱司法权,修法让大法官无法用现有人数做决定,必须以法定人数15人的2/3,10人出席做成有效的宪法判决,接著再利用不通过大法官人事权封锁运作,导致无人可制衡立法院做出的各种荒谬决定,民主运作顺畅就是靠彼此监督制衡,任何想破坏制衡的人,都该怀疑是谁在背后指使如此毁宪的作法,可说是司马昭之心路人皆知。
陈又新补充说,翁晓玲说要参照美、日制度都是以法定总额作出判决,但问题在于美、日皆有配套制度,不会让大法官人数有缺额情形,而且美国大法官为终身制,日本每十年做出罢免审查,未通过就继续担任可说接近终身制,台湾大法官经过几次修宪后,大法官会被一定程度的民意监督,会有半数大法官每隔八年交错重新任命的情况,且一任八年无法连任,就是因为台湾制度设计,让翁晓玲找出机会来封锁司法权。
最后,陈又新呼吁,不分党派全台湾人民都要站出来一起关心,对于台湾民主制度都有一起守护的责任,撇开党派之见,思考制定出客观、中立的制度,让台湾可以持续良好的运作,一起反对这样毁宪乱政的修法,一起守护台湾的民主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