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定指出,柯文哲所拟具台湾民众党党主席辞职声明,经审酌其内容,并未与其所涉犯贪污治罪制条例犯罪嫌疑相关,纯是该党一般党务运作事宜,应无勾串共犯或证人、湮灭证据之虞,不妨碍羁押柯文哲并禁止其接见通信之目的,且不影响侦查不公开。换言之,准许柯文哲辞党主席声明交付台湾民众党秘书长,声明交付台湾民众党时,即生辞党主席职的法律效力,且不影响检察官继续侦查作为,又无勾串共犯证人、湮灭证据之虞。则柯文哲的声请为有理由,应予准许。
另根据台湾民众党网页下载的「台湾民众党党章」第三章第二节第十六条规定,仅规定党主席请辞后处理方式,并未明定党主席请辞程式。而依法理,应以请辞意思表示到达,即生辞职效力。故柯声请准许解除其辞台湾民众党党主席的声明的禁止通信,而将之交付秘书长周榆修,此种解除通信确可发生辞职之效力,属于合法且有效之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