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界人士指出,法官明知柯、陈为夫妻,即使是同住家人当证人,也不能限制不能与他们同住,如果没有其他住所,难道要分开住吗?刑事诉讼法也没有规定的这么细;除非特别个案,由法官斟酌谕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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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有律师指出在相类关系人身分,理论上,就本案事实作证事项部分,不得恐吓、骚扰、「接触」;只是实务上,基于上述身分关系难以界定与操作。
台北地院对此状况也释疑,表示今(27日)对被告柯文哲等五人准予具条件中所述「不得有任何接触同案被告、证人之行为」,此部分应予补充「除日常家庭生活及工作所必须外,不得有任何接触同案被告、证人之行为。」以上函文通知检察官、辩护人及被告。也因此,柯文哲除了北检抗告成功,再被裁定羁押,「应该」是能跟妻子与家人好好的过个年了!
律师吴为平表示,一般而言,法院在谕知交保的同时,应该也会并谕知限制住居及出海,既然法院有谕知限制住居,则被告自应居住在法院限定之住所。若配偶同为该案证人,如有勾串证人之事由发生,则可构成再羁押事由。惟此属检察官举证之范畴,应视法院谕知内容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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