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方主张,廖力廷在整个司法侦办程序,不论自己及其辩护人,多次向调查局、检察官表示,自己因为长期服用药物,产生将事实与梦境混淆的情形,且记忆时常发生错乱,许多事情已经不复记忆,但这些关于涉及廖力廷证述证明力的关键问答,都在笔录记载中消失了。

且廖力廷在整个司法侦办过程中,表现高度配合检、调之倾向,尤其在113年6月4日经检察官声押获准后,在勘验后续多次调询、或讯问过程中发现,笔录内容是由律师、调查官两方或律师、调查官、检察官三方在同一个讯问空间,透过不断的诱导廖力廷而共同建构出来。

其中,廖力廷对于5百万元是贿款还是政治献金,以及郑文灿还款时间等,在调询、检方侦讯时都出现6种版本,从今天勘验内容可以看出整段供述内容是检、调不断透过调整供述矛盾、洗笔录的方式所建构出来:今日客观呈现后足以认定廖力廷供述完全不具证明力,以其供述建构的起诉书内容之情节,自然也不足采。

郑文灿也强调,他与廖力廷等人没有对价关系及期约行为。他相信检察官是本著发现事实的精神在办案,不会预设剧本、构陷,但廖氏父子在原始笔录上与他的供述相符,为何历经多次调询、检方侦讯后证词一改再改,而有利于他的证词却看不到。

公诉检察官则反驳,廖力廷在侦讯过程中都是在律师陪同下,廖力廷的律师是廖自己花钱聘请的,律师要怎么基于职权为当事人主张、辩护,那要由律师自行判断,检方无权干涉,也不会干涉,勘验的音档从未听到检察官指示廖力廷的律师要配合甚么事项,廖力廷律师也从未主张检方有不正讯问的情形发生,人家的律师都同意检方制作笔录的过程,反而是郑文灿的辩护人充满恶意,强行将廖力廷所有笔录,曲解为廖力廷律师配合检察官不法诱导而成,这部分检方必须予以澄清。

公诉检察官指出,廖力廷在调询及检察官侦讯时,不仅有律师陪同,在回答前都经过深思熟虑,在意识清楚之下明确回答与郑文灿有「协助土地开发的对价」,且在讯后都是亲笔签名捺印,检察官也是客观记录证词,未存在洗笔录情事。并强调,这些证词就是对价性的展现,检察官不是催眠师,无法对人脑植入记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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