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逸民透过经纪人小玮表示,「一切都是依照国家规定办理,因为教会传福音有开频道传福音,牧师讲道每月所得也不过2、3千元,全都缴入教会,会计师也都有申报,如果王小姐还有不明白之处,可以询问国税局即可。」

艺起发光今中午也发声明回应,「本协会实不欲随王瑞玲小姐之不实言论随之起舞,以成为遂炒热其个人热度之工具,然深感遗憾」,并强调王瑞玲小姐手持有本协会合法有效捐款收据,王小姐自己并曾公开于媒体上见证因本协会推展大爱而欲委身并奉献,自当清楚其所捐赠金额之机构及目的为本协会及本协会推展的神国大爱。然于捐赠后多时之今日,却翻脸诬称其捐款是捐给本协会「网购公司」,此前后言行,并前述说明,已自证其伪。

国税局税务人员指出,王瑞玲提出捐赠,依法可以拿教会开出的收据列据抵扣个人综合所得税,综所税申报户所得额的2成为抵税上限,若是受赠单位要开的捐赠收据和实际金额不符,应主动要求教会补齐,否则抵税权益会受损。

另外,艺起发光教会属公益慈善团体、非营利事业,平时由内政部监督收支,只有办理年度决算后国税局才会抽查,若有捐款收入,原则上若是符合「所得税法」第4条第1项第13款规定,应可免税。

以下为艺起发光声明:

本协会实不欲随王瑞玲小姐之不实言论随之起舞,以成为遂炒热其个人热度之工具………..,然深感遗憾:

王瑞玲小姐继续于112年1月17号半夜11点左右于她个人脸书发文,诬指本台湾艺起发光促进「协会」为「网购公司」;并虚称其捐款竟是捐给「网购公司」;再度以不实文字误导大众以伤害本协会名誉。…………. 

惟事实是:
查,公司者,依公司法第1、2条明定:公司是以营利为目的,依照公司法组织、登记、成立;公司名称,应标明公司为无限、有限、两合、股份有限公司之种类。

而本协会则是依民法第46条:以公益为目的而成立、登记之「协会」。
两者于名称及成立目的即明显不同,一目即暸,绝无混淆可能,然竟遭王小姐恶意伪指本协会为「网购公司」!

次查,王瑞玲小姐手持其上载有本协会正式名称、本协会统一编号、且金额业经王小姐核对无误之合法有效捐款收据,王小姐自己并曾公开于媒体上见证因本协会推展大爱而欲委身并奉献,自当清楚其所捐赠金额之机构及目的为本协会及本协会推展的神国大爱。然于捐赠后多时之今日,却翻脸诬称其捐款是捐给本协会「网购公司」,此前后言行,并前述说明,已自证其伪。

更查,本会因透过youtube网路频道宣传大爱及正面价值等影音资讯此事,而于去年十月份透过会计事务所依法进行该项目之登记,并依法处理申报。其事并非透过王小姐所为,更全为本会帐目所列管。  且其依法登记之项目及作为,更与本协会收到每笔捐款(包括王小姐之捐款),必会依法申报之事,无关。王小姐就两事无端牵扯诬攀,本会完全无法接受。

再查王瑞玲小姐发文声称:一定会向国税局查个清楚。本协会重申:尊重王瑞玲小姐循合法程序保障其权利之行为,并期待王小姐公布其请求调查之完整结果。但本协会无法接受王小姐不循合法程序保障其权利前,即一再以不实内容以损害本会声誉之作为。

末查,王瑞玲小姐从事记者工作多年,具一般事务真伪的判别能力,更深知文字、言语如利剑般足以杀人之可怖伤害力,却一再以不实之未收到捐款收据、捐款收据与捐款金额不符、捐款收据与劳报单、执行业务扣缴凭单完全不同却故意牵扯误导、进而以不同年份金额较少之捐款收据为凭诬指与前一年度捐款金额不符、甚至至今日再以与其捐款无关之本会依税法规定依法登记之无关事实,诬攀本会是「网购公司」,王小姐一次又一次的荒腔走板及不实之发文,已堆叠进而足以突显其重大恶意之程度,万望理智媒体及阅听大众,细省本会发文之内容,即可清楚厘清真相,而免受王小姐不实且恶意发文之利用,沦为其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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