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曾经被欺负的人,只「敢」在这时候提出控诉,不是因为「赶流行」,非要把十几年前的陈年往事拿出来说,而是因为当下的恐惧,担心自己没工作、担心没人信、担心自己伤害了谁等等,也不知道要如何对抗加害人,所以才会现在鼓起勇气「一起说」。一个人宁愿把自己以前被伤害的经验,以为已经好了,实际上还是没好,在公开场合指述加害人,是一件很有勇气的事情。

Me Too不是流行,是一种深沉的指控。

很多人被指控,随即就表示要提告,但却没有见到任何动作,黑人是公开行动的第一个,却没有提出刑事加重诽谤的告诉,而是提民事损害赔偿的诉讼,为什么?难道只是我们可不可以不勇敢吗?

因为很容易被检察官认证。基本上,被害人不隐瞒自己身份,敢公开指名道姓,能不能证明有诽谤的故意犯意,都还很难说。况且在这件案子里,被告有两名证人,也就是化妆师朋友与闺蜜,可以证明被告确实有听到黑人打来的电话,而且第一时间,被害人也有跟朋友说到这件事,两人当天又确实有一起工作,这要检察官如何起诉?检察官只要对被告不起诉,陈建州就会成为乡民俗称「检察官认证」的强制猥亵、性骚扰嫌犯了。

所以,陈建州与范玮琪,以为民事门槛比较低,提出民事诉讼,这是精准的判断吗?
当然不是。先从原告来说好了,范玮琪一起提告,这是什么意思?难道是因为被害人说,陈建州曾经对她讲:「没办法,你范范姐就很不爱这种事啊!」
等等,很不爱这种事,涉嫌妨害她的名誉,所以很爱这种事,代表没有妨害名誉?侵权在哪里?损害在哪里?

其次,赔偿一千万元,我是没意见,因为裁判费要缴10万,如果陈建州跟范玮琪的钱很多,想要贡献国库,这也不是坏事。但是,何必强调拿到的钱要捐给谁?说难听点,如果真有无端指控污蔑,该赔偿就要赔偿,原告要怎么使用,这也是原告的事情,法院也无权过问。但请问,有谁在妨害名誉的损害赔偿上,法院真的判决这么多钱?当事人的裁判费,总不能这样乱花吧?还是,他们只是想要吓人而已?

再来,诉讼声明要对方道歉,这是怎么回事?宪法法院已经有判决,认为一般法院要求加害人道歉,违反言论自由,因此法院往后不能判决要求加害人道歉。律师在提出诉求的时候,能不能注意一下宪法法院的最新决定?
这样的诉讼行为,根本是精准的失控好吗?

法律,不是拿来吓阻Me too运动的。提告,当然是陈建州与范玮琪的自由,但是,当第二位被害人已经出现,他们是不是得要想想,涉嫌强制猥亵的部分,是不是要自首比较实际,而不是想著要透过法律来恫吓被害人。

大牙、郭源元,还有其他的受害人,请不用担心害怕,许多律师,包括我,都愿意支持你。
如果你们需要我,义不容辞。

【本文经律师吕秋远授权刊登,未经同意请勿拷贝转载】原文连结点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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