炎亚纶声请主张,他没有他国国籍,现在也有固定住居所,生活重心在我国,由于工作需求常有出境必要,承诺会于工作完成后,旋即入境返台,且案发后他配合侦查的态度,限制出境、出海的原因应已消灭。
此外,炎亚纶指出,日前已接获今年1月间在海外的工作邀约,请求法官让他出境工作,以维持生计及积攒和解、公益基金,请求撤销限制出境、出海处分,并强调这次出国后必会返台,无逃亡可能,但若法官认为他仍有限制出境、出海必要,请法院发函外交部准予他换发护照。
士林地院审理后认为,全案尚有事证待厘清调查,尚未辩论终结,炎亚纶仍有亲自到庭接受审判必要,且炎亚纶为我国知名艺人,既受邀至国外工作,可见有一定能力及管道可以在国外发展或长期停留,若解除限制出境出海处分,其出境后可能滞留不归,以致将来难以进行审判或执行程序。
法官认定,依炎亚纶的职业及经历,具有长期在国外生活的能力及资力,有相当理由足认有逃亡之虞,限制出境、出海的原因仍然存在,且炎亚纶于我国领土范围内仍有行动自由,虽受限制出境、出海处分,但并不影响在我国领土范围内继续工作及生活的权利,因此裁定驳回。
另炎亚纶声请换发护照部分,士林地院指出,非本院管辖范畴,若炎亚纶认为外交部不准予换发护照的行政处分违法,应循《诉愿法》提起诉愿,及依《行政诉讼法》规定,提起诉讼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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