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指出,2021年4月间,当时25岁的郭承霖跟朋友去台北市一家酒店玩,叫小姐到包厢陪酒助兴,凌晨3点多,他将一名酒店妹框出场,时间到清晨6点,说要一起去吃清粥小菜,但郭男却找李姓友人帮忙开车,载他和酒店妹去旅馆开房间。
酒店妹告诉法官,当时她已经喝茫了,醒来时是凌晨4点多,发现自己全身赤裸,意识到可能被性侵,立即询问身旁的郭男:「这是哪里?」这时她的经纪人打电话来关心,但郭男将她手机拿走,随即离去,后来她又昏睡了一下,等到清晨6点多再次醒来,发现手机不见赶紧报警,并到医院验伤,发现下体出血,膝盖及背部也有擦伤,怒告郭男性侵。
有枪砲、毒品前科的郭男辩称,他花1万元和酒店妹说好性交易,她离开酒店时还有意识,否则酒店不会放行,到了旅馆房间,他涂润滑液在生殖器上,试图要插入,但没有成功,加上酒店妹呕吐,他觉得没意思,所以没有性交,只在旁边抽K烟。郭男还说,如果真的要性侵,酒店妹的伤势不会那么轻,而且他没有拿走妹子的手机。
台北地院勘验监视录影器,发现酒店妹离开酒店时,走路摇摇晃晃、意识模糊,经纪人也作证说,郭男虽将酒店妹框出场,但没有谈到性交易。法官依据酒店妹验伤单,她阴道内有2处擦伤,外阴与肛门交界处也有撕裂伤,且郭男也供称有涂润滑液试图插入,但没有成功,因此认定郭男乘机性交未遂。
至于酒店妹手机被偷,法官调阅手机基地台纪录,发现与郭男移动轨迹相同,认定手机是被郭男偷走,审酌郭男犯后饰词否认犯行,没有悔意,从事中古车与毒品买卖,月收约15万元、有4个小孩要扶养,台北地院依乘机性交未遂罪、窃盗罪,合并判郭男2年8月徒刑。
案经上诉,台湾高等法院维持一审见解,判上诉驳回。
至于民事部分,受害女子认为郭男造成她精神重大打击,依法请求财产损失、精神慰抚金等共计203万余元。台北地院指出,郭窃取女子的手机,侵害财产权,又逞私欲对女子乘机性交未遂,但郭将女子上衣掀开,脱掉内裤,并尝试性侵,已经侵害女子的性自主权,审酌后于3月13日判郭应赔偿女子31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