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指出,2008年5月,NONO透过奇摩交友网站搭讪认识一名女子,有天约她下班后一起吃宵夜,NONO开车到百货公司接她上车后,说自己毕竟是艺人,在外用餐恐遭狗仔偷拍或引人侧目,随即将女子载回北市内湖区住处。

女子进门后,NONO请她坐在沙发上,然后伸手勾住她肩膀,亲吻耳朵、颈部还用身体不断磨蹭,女子不断甩动肩膀想挣脱,但NONO却更用力抓紧她,然后抚摸下体还粗暴地撕破她的丝袜。

女子没想到知名艺人NONO竟然对她来硬的,吓到直说:「请你不要这样子。」但NONO继续挑逗她,由于女子不断恳求,NONO才停止动作,走去房间。

这时女子赶紧用手机传讯「打给我」给一名男性友人,对方来电后,女子故意大声说:「你是不是快到了,我马上过去。」并对NONO说:「我朋友要來载我,我必须马上离开。」NONO才答应她离开。

士林地检署针对此案,依强制性交未遂罪起诉NON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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