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院裁定指出,黄子佼因违反《个资法》、《儿童及少年性剥削防制条例》等案,经合议庭认为犯罪嫌疑重大,有限制出境、出海必要,昨天(29日)开庭后,跟据黄子佼的律师表示意见,并勾稽相关证据资料,认黄子佼犯嫌疑重大,经判决处罪刑,虽尚未确定,仍有确保日后审判及执行程序顺利进行必要,又审酌黄子佼长年来多次前往中国、香港、日本等入出境纪录,仍有逃亡可能。
合议庭还认为,黄子佼虽有固定住居所、近期无入出境纪录,也都遵期到庭接受审判,并与所有被害人和解,但这些都无皆碍于限制出境、出海原因、必要性,黄子佼虽获缓刑宣告,但全案尚未确定,并经检察官上诉,有继续限制出境、出海必要,因此裁定黄子佼自2026年1月2日起延长限制出境、出海8月,可抗告。
黄子佼是在去年被爆出持有儿少性影像,一审被判8月徒刑、并科罚金10万元,且不得易科罚金,上诉二审后,黄男态度大转变,审理期间在高院安排调解下,积极与被害人谈和解、赔偿,果然,高院上个月虽依他违反《个资法》改判1年6月,但宣告缓刑4年,且须向公益机构或团体提供180小时义务劳务,并接受法治教育课程3场。
高院认为,黄子佼持有的性影像都是「性生活」的特种个人资料,且档案中有被害人的真实姓名、工作地点、生活照、社交软体帐号、脸部特征等个资,使取得这些性影像的人得以直接或间接识别被害人身分,自然属于被害人「性生活」个资的一环。
合议庭指出,原审漏未审酌黄子佼涉犯非法搜集、处理个人资料罪,并应依《儿童及少年福利与权益保障法》加重其刑,且依儿童及少年性剥削防制条例规定,于2023年2月17日修法施行前未查获而仍持有儿少性影像者,即应处以刑事责任,另一审判决认定共35名被害人,检方虽再追加12名受害者并办,其中得以识别身份,且能证实本人为性影像受害者的女子仅有2位,重新认定全案被害人为37人,其余无法确认受害者身份的性影像则退由检方依法处理。
对此,高检署认为,黄子佼的犯行对儿童及少年身心健全发展侵害甚钜,法院却仅以与被害人和解或赔偿完毕就给予缓刑,有判决不适用法则或适用不当的违法,本月24日正式提起上诉。
由于黄子佼上诉后被高院裁定限制出境,因期限将于明年1月1日元旦届满,法官今开讯问庭,传他出庭说明对继续限制出境的意见,但他迟迟未现身,仅由律师代为出庭并向法官以身体不是适为由请假,庭讯仅5分钟结束,合议庭立刻赶在期限届满前,今天裁定他继续限制出境、出海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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