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会表示,华新丽华透过新设公司卢森堡商Walsin Lihwa Europe SARL,间接持有CAS超过三分之一以上股权,且控制CAS的业务经营及人事任免,因达到申报门槛,依法提出结合申报。公平会今召开第1618次委员会议,通过该结合案。
公平会指出,华新丽华公司与CAS均产销「不锈钢钢胚/盘元/直棒」等产品,于前述市场具有水平竞争关系;另外「不锈钢钢胚」为「不锈钢盘元/直棒」的上游主要原料、「不锈钢盘元」也可为「不锈钢直棒」的上游原料,双方也具潜在垂直供应关系。
公平会表示,由于CAS主要经营欧洲市场,去年并未销售产品至我国,该结合案完成后,华新丽华既有的「不锈钢钢胚/盘元/直棒」等业务,并不受该结合案影响,于我国仍须面临其他国内、外业者的竞争。
另外,公平会表示,该结合案对我国「不锈钢钢胚」、「不锈钢盘元」、「不锈钢直棒」等市场结构均无影响,结合后应不致对前述产品市场,产生限制竞争效果, 公平会今审议后认为,该结合案尚无限制竞争的疑虑,依《公平法》第13条第1项规定,不禁止其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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