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本合并案当事人近日所发布声明内容中相关疑义,中华电认为有必要理性说明,供主管机关参考:

  1. 合并案两业者频率及网路资源结合,网路服务品质提升是必须也是能做到的,何来台湾之星280万客户服务将因超频缴回10MHz而受损之说? 台湾大哥大意见书第11页明白表示「台湾大哥大合并台湾之星之网路整合规划,将无线网路整合成一个单一网路同时提供所有用户使用,以提供用户无差别待遇之无线网路服务品质;合并后无线网路涵盖与提供之服务品质均较原台湾大哥大或原台湾之星更佳」,对照本案两业者近期强烈诉求若因超频缴回900MHz频段一半频宽,将严重侵害到用户使用品质与消费权益之说,相互矛盾,令人不解。

  2. 通传会历次释照最小单位频宽为10MHz是明白存在的事实,实难理解释照频宽与无线电频率使用管理办法及技术标准最低阶规格有何关系? 主管机关就「无线电频率使用管理办法」第12条第4项的适用审核是有具体客观的依据,不会是所有个案都能适用,也不会沦为个别业者的帝王条款。再者,台湾大哥大说明电信管理法时代的「无线电频率使用管理办法」已无「行动宽频业务管理规则」明订之上下行各5MHz整数倍数之「转让」频宽限制,不能援引旧子法之规定。但可能要弄清楚「释照」与「转让」不同,不能混淆引用;且电信管理法时代的「释照-频率申请」也不是由「无线电频率使用管理办法」所规范的,待下次释照订定新的频率申请注意事项等规定时,就可以清楚主管机关新订之释照单位频宽为何,相信在5G时代,会朝向10MHz以上频宽规划。

  3. 本案核心在1GHz以下关键频率资源过度集中对竞争的影响,不在于合并业者于低、中频段增加了100MHz犹嫌不足的个别业者问题

合并业者若主张低频段关键资源违规超频达一个释照单位频宽可不需缴回,应该要清楚说明这10MHz保留给合并业者或缴回再拍卖释出,对于频率使用效益、整体产业利益、限制竞争不利益及重大公共利益等有具体客观的证据;而如果连700MHz、900MHz在未来8年效期内的运用规划都未清楚交代的话,如何据理力争让主管机关允许其明显违规情事?在缺乏具体客观的证据,以所谓自称的重大公共利益之名为诉求,只是掩盖了违反法规及造成竞争不利益的核心问题。

中华电再次强调,台湾在电信主管机关通传会近年以稳健、前瞻兼具的法规政策导引,台湾行动宽频服务的发展居国际领先地位,网路涵盖早已普及村里及部落,用户平均使用量全球数一数二,上网资费则因市场竞争激烈而低于邻近韩国、日本、香港、新加坡甚多。

在面对业者家数将减少的关键变局时刻,期盼主管机关通传会严肃审慎对本合并案的关键频率资源失衡预作管控,秉持稳健、前瞻的高度,带领台湾电信发展持续受全球所称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