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外,金管会也证实陆续都有接到检举陈情案,会依程序处理,若有不法一定会依法处理。
昨日财委会上立委费鸿泰则提出中信金大股东直接找公司管理阶层开会,又是一个大股东干政的例子,并要求金管会提报告。
金管会已针对在金控无职务的大股东,包含新光金、开发金等祭出大罚单。因此对于金融机构与大股东间互动及董事会运作等公司治理疑义,研议修正「金融控股公司治理实务守则」及「银行业公司治理实务守则」,由银行公会转知会员机构遵循,若违反视为违反内控法裁处。
银行局副局长童政彰表示,自律规范13日已由银行公会转达各金控及银行,未来若有违反,将依银行法及金控法的内控疏失,轻则罚锾200万到5000万元,最重撤销大股东的董事代表。
首先是增订公司与有控制能力股东间沟通互动应遵循原则: (一) 有控制能力股东与公司间的沟通联系,原则上应透过该股东所指派当选为金控(银行)董事的代表人,该董事代表人如有必要,得邀请公司经理人员陪同与该股东沟通,并应由金控(银行)将沟通情形作成纪录。
(二) 有控制能力股东如对董事会议案或公司经营决策有建议时,应由其董事代表人于董事会或功能性委员会上提出,进行意见交流与议合,不得迳自召集会议或以其他方式不当介入公司决策。
此外,也增订董事长职务行使相关规范: (一)董事长如果长期于国内外以异地办公、居家办公或视讯会议等远距办公模式执行职务时,除应忠实执行职务并尽善良管理人注意义务,应以高度自律及审慎态度行使职权,并应确保有效执行职务。
(二)董事长请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职权时,其代理人选依公司法第208条第3项规定办理;于指定或互推董事长之代理人时,应符合金控发起人负责人应具备资格条件负责人兼职限制及应遵行事项准则(银行负责人应具备资格条件兼职限制及应遵行事项准则)所定之产金分离原则。
代理人于代理期间所得行使之职权,不得逾越董事长权限,如有限制,应事先明确列出。
更新:1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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