砸200万律师费打官司

据了解,洪女任职竹科一家知名半导体大厂法务长,本身也有律师资格,从2016年起申报综合所得税时,就将3名姪子列报为扶养亲属,免税额约为26万余元,但截至2019年已连续4年被中区国税局打枪。

洪女每年所得总额均在1200万元至1400万元之间,均被要求补税10万至11万元不等。

洪女为了这10万元税款,年年提起诉愿均被财政部驳回,接著她再委任台北市一家知名大型律师事务所的合伙律师,在台中地院提起行政诉讼,每次都上诉至台中高等行政法院,4年来合计8个审级,估计至少要花费200万元律师费,但官司苦吞8连败,从未胜诉过。

民众报税时申报抚养亲属,双方具有「家长、家属」关系。鲜明摄
民众报税时申报抚养亲属,双方具有「家长、家属」关系。鲜明摄

洪女提起上诉时向法官表示,虽然自己在新竹工作、户籍设在苗栗头份,3个姪子在台中与他们的父母同住,但现今交通及通讯软体发达,家长不需与家属时时刻刻有物理上接触才能管理家务、与家属密切联系,如仍以物理空间限制同住在一间房里之人始能成立家长家属关系,此解释方式显已落伍。

洪女还说,她都有实际给付抚养费,且从新竹搭乘高铁只要24分钟即可抵达台中,由苗票出发更只需要17分钟,不会成为她与3名姪子经营共同生活的阻碍。

洪女在竹科一家半导体大厂担任法务长。翻摄YouTube「竹科万花筒」
洪女在竹科一家半导体大厂担任法务长。翻摄YouTube「竹科万花筒」

金钱资助 无法视为抚养

台中高等行政法院合议庭认为,《所得税法》规定申报扶养免税额,主要应符合「纳税义务人与受扶养人,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而同居一家」之要件,洪女是否能申报抚养3名姪子,在于双方是否为「家长、家属」关系。

由于3名姪子的父母仍健在,理应由父母扶养照顾子女,若主张其父母因负担扶养义务而不能维持自己生活,就应该加以说明与举证。

合议庭表示,洪女3名姪子设籍母亲台中户籍处,生活、就学均在台中,洪女则在新竹工作,户籍则设在苗栗头份,客观上难认洪女与姪子们有同住一家的事实,虽然洪女提供与姪子出游照片、LINE往来纪录,并汇款给他们当做扶养费的证明,但只能证明双方感情好,洪女收入丰厚,姑姑给予3名姪子金钱上之资助及照顾,系基于亲情而为,无法视为扶养。

中区国税局不让洪姓女子报列抚养3名姪子。鲜明摄
中区国税局不让洪姓女子报列抚养3名姪子。鲜明摄

3姪子父母有工作能力

此外,3名姪子的母亲为医事检验所负责人,2019年申报所得总额为91万余元,具有相当的收入,父亲虽未列报所得,该年仅49岁正值壮年,应具有相当工作能力,可赚取家庭及扶养亲属所需的款项,且现今有收入者而不申报所得,时有所闻,不能因此认定洪女应取得姪子之法定扶养义务,洪女也无法证明姪子的父母会因为扶养子女导致无法维持自己的生活。

合议庭查出,洪女2019年申报经核定的综合所得税总额为1428万余元,申报抚养3姪子可节省10万5600元,反观姪子们的父母2019年综合所得总额91万余元,列报3个孩子仅可获退税额3577元,洪女称由她申报扶养对国家税收未带来不利益,与事实相悖。

综上所述,合议庭认定原判决驳回洪女提起行政诉讼,并无违误,驳回洪女上诉确定。不得再抗告。

中区国税局科长黄杏娟说,如果要抚养其他亲属或家属列报免税额,必须要有「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而同居一家」的事实。鲜明摄
中区国税局科长黄杏娟说,如果要抚养其他亲属或家属列报免税额,必须要有「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而同居一家」的事实。鲜明摄

财政部中区国税局坦承确有此案,已与洪姓原告针对不同年度列报抚养免税额事宜,打了多年官司,但中区国税局尊重法院判决,不针对个案及讼诉内容做评论。

中区国税局简任稽核兼代科长黄杏娟说,《所得税法》关于个人综所税免税额的列报,目的系以税捐的优惠让纳税人对特定亲属进行法定的抚养义务,依《民法》规定其顺序依序为直系血亲卑亲属、直系血亲尊亲属、子女、父母、家长、兄弟姊妹、家属、媳妇及女婿、夫妻的父母。

黄杏娟说,如果要抚养其他亲属或家属列报免税额,必须要有「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而同居一家」的事实,双方具有「家长、家属」关系,如果不符合上述规定,姑姑列报抚养姪子,即便有给予生活上的金钱资助与照顾,也是基于双方情感所产生的,并非履行法定抚养义务,且如果姪子的父母有能力抚养自己的小孩,当然是以父母为优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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