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策会表示,财团法人法第52条明订,政府捐助之财团法人董事及监察人均为无给职。无给职职务于开会等行使职权时,得受领各项非劳务对价之合理报酬,并应适用「军公教人员兼 职费支给表」;又此等兼职费包含交通费、车马费、出席费等(参大法官释字第 282 号、 财团法人法立法理由、行政院人事行政总处函释)。

铁研中心设置条例规定「本中心董事及监察人均为无给职。」其董事及监察人兼职 费支给基准亦规定「本中心董事及监察人均为无给职。」;「本中心董事及监察人系依法 令奉派或经服务机关(构)、学校许可兼任者,其兼职费之支给事项,依行政院订颁之「军 公教人员兼职费支给表」办理;非属军公教人员兼任者,亦同。」;「董事及监察人之兼 职费,依月支数额新台币八千五百元支给。」:「本基准经董事会决议,并报请交通部核 准后实施,修正时亦同。」

 

资策会说明,本会执行长担任铁研中心董事系无给职,于行使职权时受领之兼职费(亦即 交通费、车马费、出席费等),不是「薪水」,亦均系依经主管机关交通部核准之兼职费 相关规范办理。本会呼吁身为立法委员者,不要错误解释法令误导民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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