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继承人取得依该次除权或除息交易日被继承人名下该项股票所配发之股票或现金股利,可适用所得税法第4条第1项第17款规定,免纳所得税。


该局进一步说明,被继承人死亡日后,所遗股票遗产所生之孳息属继承人的所得,股票发行公司在继承人办理遗产分割或交付遗赠前,可暂免填发凭单;等继承人依法办妥遗产分割或交付遗赠,再按实际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填发凭单,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并入遗产孳息过户或领取年度之所得,依法征免所得税。

 

国税局举例说明,甲君于2022年7月1日死亡,遗有A上市公司股票,如A公司公告除权除息交易日为2022年6月25日,并分配股票股利,应按甲君死亡日该股票收盘价估算价值,并入甲君的遗产总额课征遗产税,而甲君继承人后续取得该笔股利,可适用所得税法规定免纳所得税。

而A公司公告除权除息交易日为2022年7月25日,则该项股票股利不属于甲君的遗产,是甲君继承人所得,因此应课征继承人综合所得税。

该局提醒,股票自继承日起的股利所得,将并入过户或领取年度继承人之所得课税,请尽速办理继承过户,以免累积多年所得致适用较高综合所得税累进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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