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员自2017年2月至今年1月间有向客户借贷、私下与客户成立投资委任关系投资非属该行核准销售的金融商品、保管客户已签署空白单据、自制对帐单提供予客户等不当行为,且该分行存汇人员办理临柜交易时未确认客户身分及交易内容,受影响客户数8人,所涉金额1952万元,元大未落实以风险为导向的重大偶发事件查核机制。

银行局指出,银行错失两次追踪详查机会,第一次2020年7月发现李员动用信用卡借款,第二次去年8月跟客户借钱,但银行都接受李员的解释说法,没有对李员的财务危机有所警觉。

首先元大未落实办理临柜交易确认机制,李员于2017年2月至2021年4月间多次代客户全程临柜办理汇款交易,且存汇作业经办及主管未落实执行临柜确认客户身分机制,相关牵制监督机制失灵,有失第一道防线功能。

第二,元大未落实督导及管理理财专员遵守行为标准规范,本案李员违规行为期间近5年,且期间发生李员财务状况异常及向客户借款,元大未就相关警示现象续为追踪处理,导致未能及时发现李员有其他不当行为,显示元大未落实对理财专员遵守相关行为标准规范的督导管理。

第三是元大未落实重大偶发事件通报处理机制,未落实以风险为导向之重大偶发事件查核机制,仅由发生重大偶发事件的业务管理单位办理查核,查核深度及广度均有不足,未能有效厘清案情全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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