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今天表示,国内营利事业投资人如有出售或交换其购买的虚拟资产,应依所得税法第24条第1项规定,以其收取的收入减除相关成本费用后计算损益,并计所得额依法课征营利事业所得税。

营利事业于境外虚拟资产交易所FTX开立帐户并持有虚拟资产,倘因FTX声请破产保护,致债权之一部或全部不能收回,依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第94条第5款规定,视为实际发生损失,依同条第7款第2目规定取具法院之破产裁定书等相关证明文件,核实认列损失。

财政部说明,国内个人投资人部分,我国个人综合所得税系采属地主义,仅就在我国境内发生的所得课征所得税,个人如在境内非经常性买卖虚拟资产的所得,属所得税法第14条第1项第7类规定之财产交易所得,应以交易时之成交价额,减除原始取得成本及相关费用后之余额为所得额,并入综合所得总额课征所得税,倘有财产交易损失,可列报财产交易损失特别扣除额,自财产交易所得中扣除。

个人在海外发生的所得,如其申报户全年海外所得金额达100万元,则应依所得基本税额条例计入基本所得额课征基本税额;每一申报户基本所得额在670万元以下者,则免依该条例课税。又依该条例第2条、第12条及所得税法第9条规定,个人海外财产交易所得应计入基本所得额。

其有财产交易损失者,得提供交易的相关证明文件,自同年度海外财产交易所得扣除,扣除数额以不超过该财产交易所得为限。所称海外财产交易所得(损失),指个人非为经常买进、卖出之营利活动而持有之各种海外财产,因买卖或交换而发生之增益(损失)。

财政部提醒,境外虚拟资产交易所FTX宣告破产,致投资人存放于该交易所之虚拟资产遭冻结一事,请国内投资人应备妥相关虚拟资产取得成本之证明文件,后续投资人之虚拟资产,如有价值减损致交易时产生损失情形,得依前开规定计算损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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