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会表示,虽然该则广告附有某研究中心的测试报告,显示其具有抑制部分病毒效果,但经过公平会调查,该空气清净机并非属卫生福利部核准登记或登录的「医疗器材」,且该研究中心也不是卫生福利部食品药物管理署公布的医疗器材认证实验室。

公平会指出,经卫生福利部提供专业意见表示,该则广告表达不明确,若只是经医疗机构专业认证其产品性能,则应基于事实明确表达,否则会有引人错误的疑虑。

公平会认为,一般商品不得任意为「医疗」效能相关标示或宣传,该商品虽经过测试具有抑制多种病毒效果,但与具有「医疗认证」仍有差异,更何况市面上还有其他品牌空气清净机,也同样具有抑制病毒的效果,该商品并非「唯一」可抑制病毒的空气清净机,因此广告宣称「市售唯一医疗认证」显有不实。

公平会表示,由于空气清净机对人体健康的助益,是影响消费者作成该类商品交易决定的重要参考因素,因此该则广告已属对足以影响交易决定之商品的品质,为引人错误之表示,违反《公平交易法》第21条第1项规定。

公平会再次呼吁,业者销售空气清净机相关商品时,切勿恣意在广告上宣称具有「医疗」功效,有实验检测也不等于「医疗认证」,以免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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