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表示,依烟酒税法第2条第3款规定,应税酒品是指酒精成分以容量计算超过「0.5%」之饮料、其他可供制造或调制上项饮料的未变性酒精及其他制品。

因此,无酒精啤酒的酒精成分如未超过0.5%,则不属于烟酒税法所称的酒类制品,免课征烟酒税。但,若酒精成分已超过0.5%,则应课征烟酒税。

该局进一步说明,无酒精啤酒酒精成分未超过0.5%,虽不用课征烟酒税,但如内含固形量总量未达内容量18%,则属于货物税条例第8条第1项第2款所称「其他饮料品」,应课征货物税。

因此,国内产制厂商如欲生产酒精成分未超过0.5%的无酒精啤酒,应于开始产制前先向所辖国税局办理货物税厂商及产品登记,并依规定期限申报及缴纳货物税,以免受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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