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交所表示,有关国泰金、中信金、新光金及开发金等4家金控子公司国泰人寿、台湾人寿、新光人寿及中国人寿均于今年9月30日经公司管理阶层决定变更经营模式,依IFRS 9规定以今年10月1日为金融资产重分类日乙案,经查符合证交所「对有价证券上市公司重大讯息之查证暨公开处理程序」第4条第1项第10款规定情事,且系属重大影响股东权益事项。

惟4家金控延迟代子公司依前开程序第4条第1项第51款输入公开资讯观测站重大讯息画面,已违反证交所前揭处理程序规定,故证交所各处以违约金20万元外,并已洽该等公司补正输入暨函知嗣后应确实依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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