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关于国泰金控大股东万宝开发(持股15.86%)买受泰山处分之全家持股(占全家持股19.4%)一案,本月初(1/3)邀请万宝开发到会说明,公司表示本次投资为单纯财务性投资,未来是否会继续增加对全家持股,及全家本届董事任期届满后是否会考量指派董事,目前均无规划或想法。
且其持有全家19.4%股权,相较于全家最大股东日商全家便利商店45%股权,持有全家股权不到1/5,对全家并不具有控制力。亦无全家与国泰金商业上合作的规划。
(二) 考量万宝开发持有全家股权占该公司资产比率甚低(不到5%),尚不影响该公司财务状况,应不致有产业经营风险波及金控、经济力量不当集中或对金融机构造成不利影响,故该公司目前持有全家股权尚无违反产金分离原则。金管会已请公司未来如有增加对全家控制力的规划,应先与金管会沟通。
(三)对于金融机构大股东投资非金融相关事业,原则上并不须金管会审核,仅对于投资属于重大、可能有涉产金分离原则时,才会进行了解。
万宝开发买受全家股权一案,因万宝开发为国泰金控最大股东,且本次买受全家股权数额较大,考量国泰金控及全家在金融业及零售业之市占率均为业界前三大,故就万宝开发在全家之控制力情形予以关切。本案属于个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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