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依照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两岸条例),在大陆地区从事投资或技术合作许可办法的规定,鸿海公司未经投审会许可,一度透过多层次架构取得紫光公司约8.23%股权,已违反两岸条例第35条第1项规定,应依同条例第86条第1项规定裁处。

2. 投审会审酌本案事实,依照「违法在大陆地区从事投资或技术合作案件裁罚基准」估算裁处金额。本案考量鸿海公司向投审会说明,已于2022年12月16日,主动处分紫光公司股权,并无技术外流疑虑,对国内经济产业影响轻微;该公司也表示取得紫光公司股份是经大陆法院标售程序,无法掌握标案时程,非故意不事先申请许可。

鸿海充分配合本案调查,并于近3年内已在台投资超过台币204亿元、创造国内就业机会7943人,可予以酌减罚锾金额,已于2023年1月19日处予台币1000万元罚锾。

 

3. 鸿海公司已承诺于2023年至2024年持续在台投资,包含以台湾为研发中心,在新北资讯园区、高雄软体园区与新店宝高园区投资66.91亿元、新增厂房设备48.68亿元、研发费用33.92亿元及增聘本国员工1515人,投审会将要求该公司应落实承诺及回报执行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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