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二大修法重点如下:

一、续延长购买经经济部核定能源效率分级为第1级或第2级之新电冰箱、新冷暖气机或新除湿机非供销售且未退货或换货者,每台最高减征货物税2千元的实施期间2年,延至2025年6月14日。

二、删除逾期缴纳货物税加征滞纳金计征方式,及逾缴纳期限30日仍未缴纳者,移送强制执行等规定,回归税捐稽征法第20条规定办理。

财政部说明,为达成节能减碳绿色消费之政策目标,货物税条例第11条之1规定,自2019年6月15日起购买节能电器可申请退还减征货物税至2021年6月14日;2021年5月26日修正展延至2023年6月14日止。

财政部统计,截至今年2月底止,已退还减征节能电器约749万台,减征税额约124亿元,创造节电效益、抑低二氧化碳排放及节省民众电费负担。

根据经济部评估,目前10年以上老旧电冰箱、冷暖气机及除湿机仍有835万台,占家庭现存数量达25%,为持续鼓励民众购买节能电器并带动电器产业转型发展,拟再延长购买节能电器退还减征货物税规定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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