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泰山声明内容:
一,本公司并「无」签订重大不动产购买契约书,该契约书乃系「优先购买」之权利,且该契约书强调必须经由本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始生效力。

至于证交所擅断认定本公司「未有适当评估及签核程序」完全出于误解,实则,于送董事会前,本公司经营团队当然会对此重要投资案进行评估及签核程序,而非评估前开之「优先购买」权。惟事后因诸多因素,致使本案未能进行评估与签核,既未做此准备,董事会当然无法讨论,致使此优先权于期限届至即失效。

二,宽量国际合约乃正常财务顾问合约,依本公司权责划分,毋须送董事会通过,亦无需逐层签核。至于委任后所新生之委任事务,依约本应支付报酬,无涉本公司取得与处分资产原则,如同本公司采购大宗物资一般,金额纵有过5千万元,亦无需送董事会决议通过,证交所所要求之事项,非属合理!

三,购入两幅画作固然有购买日期早于签核日期及佚失签呈之情,但本公司已于记者会说明原委,且本公司股东权益并无受侵害,证交所对此等程序竟裁罚如此高之金额,令人失望。

四,本公司已依证交所要求召开记者会说明上开疑义,遗憾证交所竟于记者会后不到3小时,即立即发布裁罚新闻稿,丝毫不给本公司再行说明或解释之机会,令人质疑其立场!

综此,本公司为全体股东利益及公司声誉,定会向证交所申复实情,祈请更正。必要时,亦会考量以双方之契约关系,进行诉讼,以明权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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