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修正草案,除了明定若大股东不当干政,金管会有权裁处外,若大股东持股申报不实、不符合适格条件,可禁止投票、禁止直接或间接担任董事,最重可限期处分持股。
庄琇媛指出,近年金管会透过日常监理或金融检查发现,国内金控公司或银行有控制能力的股东,未能证明其适格性或涉以不当方式干预决策或妨碍经营;金管会目前的裁罚手段仅能对现任在职的负责人予以解职。
因此金管会参酌国际监理机关对金融机构股东、负责人等违失行为的处分规范,研拟金控法及银行法修正草案,订定负责人究责机制,对未尽防止义务或行为之负责人处以罚锾、调降月薪、停止职务执行或解除职务。
并明定自停止职务之日起最高一年内或解除职务之日起最高五年内,不得在相关之金融机构从事任何职务。
此外增订股东持股申报或申请的监理措施,股东未向主管机关申报、未经核准而持有股份,或申报、申请核准内容有虚伪不实或隐匿,以及经核准持有股份后有不符合适格条件,增订主管机关得处以罚锾、限制其表决权、限制或停止其直接、间接参与公司经营、或命其限期内处分持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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