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法订研发费用达60亿元、研发密度达6%、购置用于先进制程之设备支出达100亿元为申请门槛,预告30日。
申请适用者的年度有效税率应达规定比率,2023年度为12%,2024年度原则为15%,但得调整为12%,2025年度起为15%。有效税率是指公司当年度应纳所得税额,减除1)依境外所得来源国税法规定缴纳之所得税可扣抵之税额、2)大陆地区来源所得在大陆地区及第三地区已缴纳之所得税可扣抵税额、3)依法律规定之投资抵减税额,其余额占全年所得额的比率。
前瞻创新研究发展支出,得按支出金额25%,抵减当年度应纳营所税额,并以不超过该公司当年度应纳营所税额30%为限。研发支出以税捐稽征机关核定数为准,不包括政府补助款及研究发展单位产生之收入在内。
先进制程全新机器或设备,得按支出总金额5%,抵减当年度应纳营所税额,并以不超过当年度应纳营所税额30%为限。并以公司购置机器或设备的交货年度为适用年度。
公司同一年度合并上述两项投资抵减,或与产创条例、其他法律规定的投资抵减合并适用时,合计得抵减总额不得超过当年度应纳营所税额的50%。但依其他法律规定当年度为最后抵减年度且抵减金额不受限制者,不在此限。
公司经核准适用前瞻创新研究发展及先进制程设备支出投资抵减者,当年度全部研究发展支出,不得再适用产创条例及其他法律有关研究发展支出的所得税优惠;当年度全部购置机器及设备支出,也不得适用产创条例及其他法律规定之机器或设备投资的所得税优惠。
经审查不符合适用条件者,可在主管机关审查结果送达之次日起一个月内,向税捐稽征机关申请更正改适用产创条例第10条研发投资抵减及第10条之1智慧机械投资抵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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