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部分立法委员为设立主权财富基金,提案修正央行法第20条、第33条。央行表示,长期以来对设立主权财富基金采开放立场,惟修改央行法并非适合之方式,说明如下:
1、 各国主权财富基金是由政府非央行主导成立,主权财富基金顾名思义为政府的基金,各国由政府主导成立专责机构,就国家财富(如石油等自然资源收入、财政盈余),或受政府委托(如退休金)进行投资管理。
2、 主权财富基金的投资目的与外汇存底不同,且非央行经营目标。
(1) 主权财富基金以创造财富为投资目的。外汇存底的主要功能在挹注国际收支失衡的外汇需求,及维持外汇市场的秩序,其投资操作原则首重安全性与流动性,不宜承担高风险。(2) 央行法第2条规定央行的经营目标,其中并无创造财富。
草案建议设立之基金,拟投资于策略性产业、关键技术,亦非央行的业务。
3、 修正央行法无法达成设立主权财富基金之目的。主权财富基金管理机构之人事、预算、组织均极具特殊性,我国现行人事法规、国营事业管理法、预算法等,无法因应其需求,须另以专法规范处理。此外,设立主权财富基金之已开发国家,多以专法规范其设立及运作,尚无以央行法规范者。
4、 本行对政府设立主权财富基金持正向开放立场,惟不宜无偿拨用外汇存底。
(1) 国家主权财富基金既为「政府」的基金,我国是否设立主权财富基金,宜由政府整体考量,审慎衡酌。(2) 本行对政府设立主权财富基金向来持正向、开放的立场。政府如决定设立,建议应制定专法,由政府全额出资,设立独立专业管理机构,并明订管理机构的政策目标、治理及监理架构等。事实上,我国的劳保、劳退、国民年金及退抚基金,虽无主权财富基金之名,但已有主权财富基金之实。
(3) 本年4月底外资持有国内股票及债券市值占外汇存底比率达96%,加以我国并非IMF会员国,宜持有更充裕的外汇存底,以因应资金大量进出,强化外部冲击之韧性。设立主权财富基金之资金来源,宜由政府统筹规划,不宜直接无偿拨用外汇存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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