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山表示,陈敏薰身为公司独董,本应独立执行职务,不仅对于任职公司应保持独立性,对于任职公司的法人股东,亦应保持独立性,此有商业法院所作裁定可循,本公司对于主管机关未审先判,迳认陈敏薰并未构成当然解任,深表遗憾。
4月20日召开审计委员会会议,独董陈敏薰不仅未予制止法人股东龙邦公司指派董事刘伟龙之荒诞不法行径,反而配合刘伟龙行动,恣意干扰、中断审计委员会会议进行,听从法人股东龙邦公司指示而为行事,本应具有之独立性,早已荡然无存,实令人遗憾。
陈敏薰后于5月5日、同年5月6日更罔顾其独董身分,宛若龙邦公司之受雇员工,偕同法人股东龙邦公司指派董事刘伟龙、韩泰生、委任律师黄福雄等人召开记者会,就4月20日发生事实经过,恶意加油添醋,并为子虚乌有陈述,本公司对此甚难苟同,特予呼吁陈敏薰勿再信口雌黄,以免招惹讼争。
独立董事本应恪遵独立性,不得为任何公司,亦不得为任何特定股东服务,本公司对于陈敏薰听命于龙邦公司,沦为戕害本公司全体股东权益帮凶之行径,深感愤慨,为维护本公司全体股东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确认陈敏薰与本公司间之董事委任关系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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