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提出三点说明如下:
(一) 房价非CPI衡量范围,居住服务价格(如「房租」)才会纳入CPI编算。CPI为衡量一般家庭购买「消费性」商品与服务的价格变动情形,一般住宅市场房价属资产价格,不会纳入CPI衡量,住宅提供的居住服务成本如「房租」才会纳入CPI。
房租则可分成租屋者支付之「实际市场住宅租金」与「自有住宅设算租金」(owner-occupied housing, OOH),CPI若将上述二者同时纳入,较能反映实际的居住服务成本。
(二) 我国主计总处与美、日、英等多数国家均已将「自有住宅设算租金」纳入CPI统计,目前欧元区并未将「自有住宅设算租金」纳入其CPI(即调和消费者物价指数(HICP))统计。
主要国家统计机构编制CPI均已将「实际市场住宅租金」纳入;至于「自有住宅设算租金」,大多数国家则分别以不同的估算方法纳入:1.台湾和美、日、英等多数国家采租金等值法(rental equivalence or imputed rents approach);2.加拿大、瑞典、冰岛等部分国家采使用者成本法(user cost approach);3.澳大利亚、纽西兰等少数国家采净取得法(net acquisitions approach);4.爱尔兰等极少数国家采支付法(payments approach)。至于南韩、欧元区等则未纳入。
(三) 欧盟统计局(Eurostat)与欧洲央行(ECB)等单位于10多年前开始合作研议将「自有住宅设算租金」纳入HICP(即HICP+OOH),迟至近年方发布试编结果,但仍存在若干问题尚待厘清。
例如:1.目前欧元区对自有住宅成本的衡量,尚未能将资产性质(土地价格)与消费性质(房屋价格)做适当的分离。2.欧元区自有住宅成本属季度资料、延迟较久,若纳入HICP计算,不利通膨指标的即时性。试编结果尚未被正式采用;HICP目前仍是ECB的货币政策主要参考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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