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外,因为台湾的不动产的传承的课税价值是采用公告现值及房屋评定价值,与市价相去甚远,因此房屋税的调升对于资产移转传承的规划,也不会有太大的影响。
房屋税2.0的重点如下:1.非自住住家用房屋法定税率由1.5%~3.6%调整为2%~4.8%(特定房屋除外);2. 归户方式由按县市改为全国总归户;3. 地方政府必需订定差别税率(现制未强制差别税率,目前有12个县市仍采单一税率1.5%);4.针对建商持有余屋在2年以内者,法定税率调整为2%~3.6%(现制为1.5%~3.6%)。
洪连盛说明,住家用房屋(指未提供营业、执业所使用之房屋)可区分为自住与非自住,符合下列情形者为自住之住家用房屋:1). 房屋无出租使用。2).供本人、配偶或直系亲属实际居住使用。3).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国合计3户以内。不符合上列情形者为非自住之住家用房屋,为本次行政院修正囤房税重点对象。
资诚联合会计师事务所税务法律服务副总经理欧阳泓提出三点说明:1. 此次行政院修正房屋税,法令设计是中央制定区间、授权地方政府制定细节。后续仍要观察各地方政府对于差别税率的适用户数如何同步。
2.有关地主与建商合建、参与都更或危老重建等,依规定分回房地,是否也属特定住家用房屋而可适用较轻税率,有待后续立法院审议讨论。
3.因为房价高涨,有些长辈为了照顾下一代居住,又担心提早将房屋过户在子女名下被变卖,透过不动产信托来照顾下一代子女生活,这类型的房屋税会以什么税率课征,也要观察本次修法后相关细节是否调整。
洪连盛指出,自住房屋不需办理户籍登记,但若提供他人设籍可能被认定为出租而影响适用税率,可请设籍之人签无租赁切结书。另外,原供住家用房屋,若仅作为从事网路销售货物或劳务的营业登记场所,实际交易均在网路交易平台完成者,仍可适用自用住宅优惠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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