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旗下华映(百慕达)与中国华映科技(集团)的纠纷,主要是在2019年中国华映科技向华映(百慕达)追债19.14亿人民币(近83亿台币),之后又追加提高至30亿人民币。
大同今天公告,受委任律师通知本公司与华映科技(集团)间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诉讼案判决结果,被告华映(百慕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天内向原告华映科技(集团)支付业绩补偿款30.29亿人民币,至于被告大同、华映就上述业绩补偿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该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60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18.69万人民币(约6576万台币),由被告华映(百慕达)、大同及华映共同负担。
司法鉴定费用265万人民币及财产保全费5000元人民币,也由被告华映(百慕达)、大同及华映共同负担。
大同表示,公司将委请律师协助后续法律事宜,并将与律师研议后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以维公司及股东权益。
大同公司强调,该业绩承诺对象是中国证监会、不是华映科技,且大同公司未与华映科技签订保证契约,没有中国担保法的保证效力,大同既非当事人,也不是保证人,无端被牵扯,将依法提起上诉,维护公司及股东权益,大同财务和营运都不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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