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是2009年台湾华映透过转投资中国华映科技,因应中国证监会要求出具19项承诺,包括3年盈利能力要达一定标准,确保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10%;华映及大同负连带责任。证监会核准该收购案。

华映科技从2010年至2017年,获利108亿元新台币,2018年华映宣布重整,无法给付货款,华映科技就出现亏损,2019年向福建高级人民法院控告大同及华映(百慕达)、华映,要求支付业绩补偿款人民币19.14亿元,随后提高追债金额至人民币30.29亿元。

大同公司昨天(15日)接获委任律师通知,福建高级人民法院判决,华映(百慕达)应支付华映科技业绩补偿款人民币30.29亿元,大同及华映负连带清偿责任。大同公司强调,该判决理由矛盾,将委请律师提起上诉,大同坚信本案最终必定能够厘清这并非商业合同条款争执。

大同公司指出,曾出具的承诺函是为了当时华映科技在中国上市,应中国证监会行政监管要求所做出的承诺;并非对华映科技为合同主体的承诺或业绩保证,大同也未曾和华映科技提供任何书面形式的保证书,不符合保证规定,本应免除大同连带责任,显见该判决前后矛盾。

况且,2009年业绩承诺终止后,证监会有要求华映百慕达出具新的承诺函,大同并没有再重新出具任何保证或承诺函,因此大同对之后的业绩承诺更无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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